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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出台《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23日 17:12:52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王莹

  四川新闻网雅安6月28日讯“生活倒是好了,但是规定也多了,这也不准那也不让,麻烦得很”“还要交啥子物管费?原来在村里没听说过哦”“那个邻居又在乱丢东西,有没得人管哦”……这几年,雅安的基层干部在灾后重建新村聚居点听到了很多这样的抱怨。新村聚居点居民已经住上了好房子,享受了良好的公共基础设施,但是,如何保护好灾后重建成果,管理好新村聚居点,真正把聚居点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成了当时困扰雅安市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坚持问题导向 破解聚居困境

  雅安市新村聚居点初步建成后,管理服务方面的诸多问题迅速显现。聚居困境表现在地域上,占用了当地村的土地,与当地村的管理工作产生交集;表现在产权上,既有国有产权又有集体和个人产权,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容易“扯皮”;表现在利益上,居民既在原村享有集体利益,又在聚居点及周边共享社区公共利益;表现在管理主体上,聚居点打破原有行政界限,相关主管部门、乡镇、村组权责难以厘清;表现在法律关系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不能简单适用;表现在管理上,日常生活从散居到小区,以前没交过的清洁费要交了,以前没人管的养鸡养猪等行为有人管了,很多行为习惯都要改变;表现在社会关系上,居民彼此交往从本乡本土亲戚朋友扩大到聚居点的新邻居新朋友,人际关系需要重新构建。为破解这些困境,雅安市坚持法治理念,从立法入手破解难题。深入群众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基层部门和居民代表的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组织立法专家、行政机关法制工作者、律师等共23人,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字逐句讨论,收集了80余条修改意见。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条例》,将于7月20日起施行。

  强化村规民约 推进依法治村

  “中江”经验总结推广三年来,我省落实依法治村(社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也遇到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够“强势”、执行力度弱等的问题。新闻媒体和理论界也常有“按照村规民约对村民‘罚款’是否违法”等问题的争论。毕竟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只是村(社区)通过民主程序形成的具有一定契约性质的居民行为规范。它有“民间法”特点但并非法律法规,有法定地位却无法律强制力。其约束力主要来自于“熟人社会”的道德伦理和村级经济奖惩。《条例》要求新村聚居点居民(居民代表)制定和修改居民管理公约,并赋予管理公约规范居民日常生活、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收取管理相关费用等行为的权力,明确了遵守管理公约的鼓励措施和违反管理公约的处理措施,使村规民约在新村聚居点具有了“刚性”,成为聚居点实实在在的法定行为规范。

  强化管理服务 建设农村社区

  农村社区是农村社会管理服务的基本单元。《条例》以“规范新村聚居点管理,加强农村社区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为立法目的,将规范和强化新村聚居点的管理服务作为《条例》“解决什么问题”的答案。《条例》明确了新村聚居点管理的概念:对新村聚居点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公共场地进行规范管理,维护新村聚居点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和园林绿化的活动。对新村聚居点的房屋、场地、秩序、卫生等作出了制度性规范。如: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风貌,利用公共设施或场地开展经营活动须经自主管理委员会同意,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在指定区域规范停放,饲养家禽家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圈养,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移、县处理的方法等等。在经费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村聚居点管理经费的补助机制,居民缴纳、公共设施场地经营收益、社会捐赠等都应纳入经费收入,为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自主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成员补贴等提供保障。目前,雅安市相关部门正在协同互动,狠抓重点工作,为《条例》实施创造良好基础条件。如规建和住房保障部门正在对新村聚居点农房质量情况进行排查整改(已完成15处整改,正在整改3处)。财政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新村聚居点建设财政经费补助政策和资金管理投入机制,研究出台资金管理使用指导意见和公共设施产权明晰办法。民政部门正在安排部署做好新村聚居点房屋门牌编号工作。市公安部门认真开展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印章刻制和纳入上网印章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正在着手抓好聚居点用地审批手续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交通部门正在积极开展新村聚居点对外连接道路调查工作。城管执法部门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新村聚居点环境常态治理工作的通知》。

  实行群众自治 深化基层民主

  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自主重建委员会在聚居点灾后重建期间发挥了重要的主体作用。许多牵涉群众利益的重建工作,经自主重建委员会出面协调,大都迎刃而解。《条例》总结这一成功经验,将自主重建委员会转变为自主管理委员会,实现了民主管理的无缝对接。《条例》规定新村聚居点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居民主体、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由居民(居民代表)推选产生自主管理委员会。规定自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执行居民讨论新村聚居点管理事项的决定、管理容貌秩序和治理环境卫生、联系有关方面保障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建立和管理档案、配合相关部门以及新村聚居点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做好治安、消防、卫计、防疫、旅游、宣传等工作等职责。并对自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品德能力等提出了要求。《条例》规定自主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涉及全体居民利益和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应当定期向新村聚居点居民公开。新村聚居点公共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且聚居点公共场地的用途、使用方式、收费事项和标准等应当经居民共同讨论决定或者居民管理公约约定。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条例》规定新村聚居点管理经费由自主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条例》不仅明确了新村聚居点管理经费来源、支出等,还特别对自主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和成员的工作补贴提出了明确要求,解决有钱办事的问题,并通过条例规定予以保障。这些做法,与近年来我省各地“院落自治”“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开展自治”等工作一脉相承,为深化基层民主提供了很好的实践经验。

  明确各级职责 创新社区治理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指出: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城乡社区治理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事关居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乡基层和谐稳定。要坚持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关键、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健全体系、整合资源、增强能力,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实现党领导下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新村聚居点管理活动的领导。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新村聚居点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新村聚居点管理工作,督促自主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农村社区建设与新村聚居点管理的关系。自主管理委员会负责新村聚居点日常管理工作(规模较小的新村聚居点可以由新村聚居点居民共同推选一名自主管理执行人履行自主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有关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新村聚居点管理工作,支持自主管理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居民通过民主程序表达和参与聚居点各项事务。《条例》体现了在新村聚居点的治理工作上,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基层政府主导作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和社会力量协同作用,激发多元治理主体的积极性。(文稿由雅安市基层和社区建设处、雅安市民政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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